游客在景區游玩死亡 要求景區賠償引發爭議
2022-04-02 11:57:41
來源:法制周報 | 編輯:李林俊 | 作者:陳丹 徐瑛 | 點擊量:14322
法制周報訊(通訊員 陳丹 徐瑛)近日,岳陽樓區人民法院審理了陳某、童某某與岳陽某文化旅游開發有限公司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一案。
原來,陳某林和同事肖某某一同前往湖南某景區廣場游玩,中途二人途徑景區2號炮樓進入廁所,由于廁所地面積水,進入廁所后陳某林摔倒在地,經搶救無效死亡。原告認為導致陳某林死亡的原因是景區沒有及時打掃、清理廁所積水,沒有給游客進廁所時提供充足的視野,存在管理上不盡職盡責的過錯。故訴至法院請求判令被告賠償侵權損失36萬元。
法院查明,醫院急救科前往現場后,將陳某林送往醫院急救,急救病史載明“主訴:意識障礙并倒地30分鐘。醫院出具“居民死亡醫學證明(推斷)書”,載明其死亡原因為主動脈夾層破裂。
法院認為,本案系違反安全保障義務糾紛,適用于一般侵權責任的歸責原則,原告應當對被告未盡到安全保證義務,以及其未盡義務與損害后果之間存在因果關系承擔舉證責任。結合陳某林的同事肖某某在公安機關的詢問筆錄、醫院的急救病歷兩份證據,可以認定陳某林有倒地的行為,但是因倒地而引發主動脈夾層破裂還是因其自身意識障礙而倒地,并無法通過肖某某在公安機關的陳述得到證實。法院認為,從陳某林的病歷顯示,其并沒有明顯外傷的記錄;廁所是否確實存在地滑等隱患亦無相關證據予以佐證;現有證據不能證明陳某林的主動脈夾層破裂系因摔倒造成,則認為不應對被告苛以高標準的安全保障義務,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。
法官寄語:景區出入任何場所自身皆需注意,公共場所的管理人已恪盡安全保障義務時,自己應當對自身的過錯程度承擔全部賠償責任。
責編:李林俊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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